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4718号
原告: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108号2幢1127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上***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