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达特种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雅达特种涂料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8364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劈峰,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雅达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WEIXINGGU。 第三人:苏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XXX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19号楼2层21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ZIMMERERYIMINWANG)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劈峰,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雅达特种涂料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请求变更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