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8364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劈峰,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雅达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WEIXINGGU。
第三人:苏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XXX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19号楼2层21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ZIMMERERYIMINWANG)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劈峰,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雅达特种涂料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请求变更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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