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静执字第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海雅达特种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卫星(WEIXINGGU)。
被执行人顾卫星(WEIXINGGU),男,加拿大国籍(护照号JX839987),1962年5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雅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卫星(WEIXINGGU)。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雅达特种涂料有限公司、顾卫星(WEIXINGGU)、**、雅达建筑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的本院(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S26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拟于被执行人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S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日
书记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俞立艇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