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嘉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5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2民初3269号
原告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嘉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46元减半收取1157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