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1527号
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路上沿山堍)。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89号4幢880室(上海崇明供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经本院限期催交,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丰雨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