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6217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89号4幢88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2021年4月26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