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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6217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89号4幢88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2021年4月26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