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世纪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世纪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民终1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世纪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丹溪大道锦绣豪庭小区S3商铺附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28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 上诉人云南世纪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其已与上诉人云南世纪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等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经本院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上诉人云南世纪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撤回一审对其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2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9元,保全申请费159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云南世纪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嘉 审判员  何 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