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702执757号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丽江红树林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抵押在银行,且被执行人涉及刑事犯罪,其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也未有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红刚 审判员  刘智超 审判员  李晓梅
书记员  和江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