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福建巨猿实业有限公司、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民辖终76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巨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

法定代表人:王平协,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CHENGCHUNGDESIGN(H.K.)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容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巨猿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9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巨猿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81民初9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注册地在福建省长乐市,其管辖法院应为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所在地,且上诉人又是本案的被告,故本案的管辖地应是上诉人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本案属涉港合同纠纷,应适用集中管辖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和2015年8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马尾区人民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规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及长乐市辖区内标的额8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涉案合同履行地在福建省长乐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且根据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标的额低于800万元,故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巨猿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榕霞

审判员  谢 芬

审判员  陈 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记员 施铃涛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马尾区人民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

三、指定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及长乐市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上述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标的额均为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