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福建巨猿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181民初982号
原告: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CHENGCHUNGDESIGN(H.K.)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号北海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郑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容强、王志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巨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泮野村[长山湖(长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内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平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钊、林燕,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郑中公司)与被告福建巨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3月3日,被告巨猿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巨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巨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诉讼中,原告香港郑中公司申请对被告巨猿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7)闽0181民初98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巨猿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7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香港郑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容强与被告巨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香港郑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巨猿公司向香港郑中公司支付210,000元;2.判决巨猿公司向香港郑中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09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巨猿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为100,540.65元);3.判决巨猿公司向香港郑中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一从2009年5月14日计算至巨猿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为11,785,200元,香港郑中公司自愿减少至210,000元);4.判决巨猿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7年6月21日,香港郑中公司与巨猿公司签订《松源国际酒店室内装饰设计顾问合约》,合同总价为4,200,000元。合同第7.1条约定:“第五期付款方法:室内装饰工程竣工之后5天内甲方付5%结清所有涉及款项。”合同第9.3条约定:“由于甲方的原因,延误了设计费支付的时间,超过7日以上时,每天应增付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一为违约金,且乙方设计文件提交时间逾期顺延。”2009年5月14日,涉案工程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同年5月,该酒店开业。截至起诉之日,巨猿公司已支付95%的设计费,即3,990,000元,尚余设计费210,000元未支付。经香港郑中公司多次催促,巨猿公司始终拒绝支付。
巨猿公司辩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应自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香港郑中公司与巨猿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普通的债权纠纷,故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两年。香港郑中公司与巨猿公司于2007年6月签订《松源国际酒店室内装饰涉及顾问合约》,总价款4,200,000元,合同第8页第7项中的“付款方式第五期付款方法:室内装饰工程竣工之后5天内甲方付5%结清所有涉及款项”之规定。2009年5月14日涉案工程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香港郑中公司在诉求中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从2009年5月19日起计算,即说明香港郑中公司在2009年5月19日就已经知道了自己的债权受到了侵害。而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从2009年5月19日起香港郑中公司所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计算。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香港郑中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提出。香港郑中公司起诉之日,香港郑中公司所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任何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故香港郑中公司丧失胜诉权,请求依法驳回香港郑中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1日,巨猿公司(甲方)与香港郑中公司(乙方)签订《松源国际酒店室内装饰设计顾问合约》,其中约定:4.设计费用及计算方法4.1根据该项目工作量及图纸量的核算,并考虑到双方今后合作关系特优惠取费,该合约内总设计费合计人民币4,200,000元,不含一切中国税收。7.设计费用及付款方式7.1付款方法:由甲方付与乙方。第五期付款方法:室内装饰工程竣工之后5天内甲方付5%结清所有设计款项。9.双方责任9.3由于甲方的原因,延误了设计费支付的时间,超过7日以上时,每天应增付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一为违约金,且乙方设计文件提交时间逾期顺延。9.5双方必须依照合同条款所有内容执行,否则引起项目效果上的责任由违约方负责。12.其他12.3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中国法律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其它14.1乙方属于境外公司,为方便双方款项往来,乙方授权国内公司代收设计费。开户名称:深圳市亚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合约过程中,巨猿公司支付设计费达95%即3,990,000元。2009年5月14日,案涉酒店室内装饰工程竣工,案涉酒店于2009年6月开始营业。巨猿公司至今尚欠香港郑中公司设计费210,000元未支付。
另查明,《松源国际酒店室内装饰设计顾问合约》第14条约定的代收设计费的国内公司深圳市亚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系郑忠,该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更名为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梁颂镛系该公司副总裁。2016年12月22日,梁颂镛通过电话联系巨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协,通话内容涉及本案设计费。
以上事实有香港郑中公司提交《松源国际酒店室内装饰设计顾问合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市政府网站网页-长乐豪生长山湖国际酒店、电话录音(含书面录音整理)、变更(备案)通知书、关于梁颂镛的任命书,巨猿公司提交的银行汇款凭证为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经本院审理核实,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香港郑中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香港郑中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的通话内容可知,巨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平协在电话中已经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其同意履行义务,故巨猿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作为抗辩,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巨猿公司辩解,案涉工程于2009年5月14日竣工,香港郑中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即应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在两年内未对巨猿公司提起过任何主张,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事由,故香港郑中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1.根据案涉《松源国际酒店室内装饰设计顾问合约》对付款方法的约定,案涉工程于2009年5月14日竣工,则巨猿公司应于2009年5月19日前支付总设计费5%部分即210,000元。现香港郑中公司未举证证明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故在二年诉讼时效届满即2011年5月19日后本案债务成为自然债务,香港郑中公司作为债权人则丧失国家公力救济的权利。2.从通话内容仅能得出双方对是否开具发票及抵扣税点进行了沟通,无法得出王平协表示还款或者同意还款的明确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可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情形下,只有在当事人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才构成对债务重新确认的法律效果。而香港郑中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巨猿公司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3.法律对诉讼时效作出规定,目的是惩罚“沉睡的权利”,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尽快确定下来,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香港郑中公司自2009年5月19日即应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直至2017年2月6日才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间期间。
综上所述,香港郑中公司注册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本案属涉港合同纠纷,应适用集中管辖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和2015年8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马尾区人民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规定,本院管辖本辖区及长乐市(现为福州市长乐区)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案涉合同履行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案涉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或纠纷时适用中国法律,且双方当事人亦认可适用中国法律,故适用内地法律解决本案纠纷。
香港郑中公司与巨猿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松源国际酒店室内装饰设计顾问合约》,香港郑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而巨猿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最后一笔设计费2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巨猿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后,香港郑中公司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并且香港郑中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巨猿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履行债务。故,在巨猿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情形下,香港郑中公司的起诉依法丧失了法院的强制力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7元、保全申请费3123元,由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昌辉
人民陪审员  姚娟玲
人民陪审员  林春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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