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681民初992号
原告: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CHENGCHUNGDESIGN(HK)LIMITED),住所地UnitA-D,27/F,CNTTower,No.338HennessyRoad,WanChai,HongKong(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38号北海中心27楼)。
法定代表人:郑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怀章,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秀娟,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4B01、4B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03657。
法定代表人:郑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牡婷,女,1991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秀娟,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东兴市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河堤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708638149K。
法定代表人:赖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铖,广西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郑中公司”)、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郑中公司”)诉被告东兴市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达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香港郑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怀章、车秀娟,原告深圳郑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秀娟,被告辉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设计费35万元;二、被告支付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27090元(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广西东兴华美达广场酒店室内装饰设计和顾问服务合约》(以下简称“合约”),约定两原告为被告提供完善的室内设计服务:包括主题室内功能布局、室内装潢设计、室内照明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图册、家具和陈设设计、资料搜集及工地设计跟进等;合约内总设计费合计(含税)人民币5000000元;合约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的方式为: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5%为定金、原告提交的概念设计成果经被告认可后支付总设计费的15%、原告提交样板间全套施工图纸经被告认可后支付总设计费的17%、原告提交的方案设计成果经被告认可后支付总设计费的20%、设计范围内所有区域施工图完毕并提交被告认可后支付总设计费的25%、室内装饰工程完工交酒店使用之后10天内付8%并结清所有设计款项。原告按照合约的约定积极履行设计和顾问服务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已就合同约定阶段的设计成果进行了确认。广西东兴华美达广场酒店室内装饰工程原告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且酒店已于2018年12月12日正式开业。被告已于2012年4月5日支付了定金,2012年9月25日支付了概念阶段的设计费,2015年12月2日支付了样板间阶段和方案阶段的设计费,2016年7月20日支付了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合计共支付4600000元。
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被告下发了《律师函》((2019)盈深圳律字5910号),被告收到《律师函》后于2019年12月27日以酒店经营不佳、资金紧张为由仅能先行向原告支付5万元设计费,剩余350000元设计费待酒店运营好转后支付。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350000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被告拖欠设计费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应按照合约第9.3条约定承担延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被告辉达公司辩称,一、原告的委托代理设计存在部分瑕疵,因此我们对设计与原来要求不符的部分提出整改意见,但原告没有及时整改;二、原告设计成果确认表对设计成果的确认不是被告进行,而是东兴酒店投资公司进行,在确认表中被告都没有签字,对于原告陈述的设计成果已经得到被告确认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原告香港郑中公司、深圳郑中公司(乙方)与被告辉达公司(甲方)签订《广西东兴华美达广场酒店室内装饰设计和顾问服务合约》,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完善的室内设计服务:包括主题室内功能布局、室内装潢设计、室内照明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图册、家具和陈设设计、资料搜集及工地设计跟进等,总设计费为5000000元,支付设计费的方式:第一期为签订合同后7日内甲方支付总设计费的15%为定金;第二期为乙方提交的概念设计成果经甲方认可后,甲方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及相应设计费税务发票7天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5%;第三期为乙方提交样板间全套施工图纸经甲方认可后支付总设计费的17%;第四期为乙方提交的方案设计成果经甲方认可后支付总设计费的20%;第五期为设计范围内所有区域施工图完毕并提交甲方认可后支付总设计费的25%;第六期为室内装饰工程完工交酒店使用之后10天内甲方付8%并结清所有设计款项。乙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设计和顾问服务义务,甲方在确认批准乙方的设计成果后,不得再以设计内容不满意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甲方如无正常理由拖欠设计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由于甲方原因,延误设计费支付的时间,超过15日以上时,每天应增付总设计费的万分之一为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12年4月5日至2016年7月20日,被告通过其公司账户以及东兴市辉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东兴市辉达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向原告支付了设计费共计4600000元。
2018年12月12日,案涉项目华美达广场酒店投入使用并正式开业。
2019年12月12日,原告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向被告辉达公司下发了《律师函》,敦促被告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拖欠的设计款项4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利息等款项。
被告收到律师函后于2019年12月27日通过东兴市辉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又向原告支付了设计费50000元。
2021年7月19日,被告辉达公司向我院提交了《解除委托代理的函》,载明因其他原因,被告辉达公司已解除与广西大凯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王铖律师不再参与案件的任何诉讼活动。
以上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广西东兴华美达广场酒店室内装饰设计和顾问服务合约》《律师函》、设计成果确认表、快递单、收款回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处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辉达公司签订的《广西东兴华美达广场酒店室内装饰设计和顾问服务合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约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原告依约完成设计项目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也支付了大部分设计款,经原告催告后再次支付设计款,被告于2018年12月12日开业至今,被告现以设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设计款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设计存在何种瑕疵,对于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款35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又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被告约定“第六期设计费为室内装饰工程完工交酒店使用之后10天内甲方付8%并结清所有设计款项;若由于甲方原因,延误设计费支付的时间,超过15日以上时,每天应增付总设计费的万分之一为违约金”,案涉项目华美达广场酒店于2018年12月12日已投入使用,被告应于2018年12月22日结清款项,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设计款350000元的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1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兴市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香港郑中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CHENGCHUNGDESIGN(H.K.)LIMITED)、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3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1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956元、保全费2405元,合计93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兴市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56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陆淑芸
人民陪审员 吴 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徐丽廷
书 记 员 周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