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雷平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雷平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执14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雷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伟路199号,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6层。
法定代表人:徐辉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鹏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舟路559号。
法定代表人:郭战,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雷平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6)沪仲案字第210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雷平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建筑工程款人民币20,310,894元(以下币种相同)、支付工程违约金2,653,042元、支付以未付工程款20,310,89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7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630,000元、仲裁费192,65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91,191.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X号XXX幢、XXX幢、XXX幢房地产、XX厂房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本院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 俊
审判员 王胜军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邰 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