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雷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伟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徐辉兵。
委托代理人:计英、李成博,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舟路559号。
法定代表人:郭战。
申请执行人上海雷平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262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雷平建筑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915,834.64元,并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也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案号为(2020)沪03破313号。
2、本院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了结,主要财产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号的房产均已经被他案查封,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
3、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的相关法院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斌
审判员 李伟荣
审判员 吉顺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智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