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破313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莘砖公路3366号1幢2层25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1月16日,上海**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于11月5日表决通过的《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第七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中第(七)项“相关债权人协助重整计划执行”第1条、第5条内容违法,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本院予以撤销,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组织听证,**公司、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富坊公司)管理人、股东**、重整投资人上海洞泾经济联合总公司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2021年11月2日,敦富坊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视频方式召开,审议管理人制定的《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采用延时表决方式表决。表决组设有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截至11月5日的表决结果为:有担保债权组同意户数占比75.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1.63%;职工债权组同意户数占比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税收组同意户数占比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普通债权人组同意户数占比62.5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4.62%;出资人组同意户数占比100%,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各表决组均已表决通过《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申请人**公司对重整计划草案投反对票。
《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第七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中第(七)项“相关债权人协助重整计划执行”第1条约定: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作为新建10幢厂房的施工方,应提供与施工有关材料并为该新建10幢厂房的竣工验收、产证办理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协助;第5条约定:若相关债权人未能按照前述1-4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协助义务的,管理人有权暂缓对其清偿,造成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和敦富坊公司的损失的,管理人有权向相关债权人主张赔偿,赔偿款项优先从相关债权人在本案中的债权分配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可继续向其追索。赔偿所得由重整投资人和债权人按照各50%享有。
另查明,**公司(承包人、乙方)与敦富坊公司(发包人、甲方)签署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第32.1条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2.11条约定,竣工验收是指质监站认可的,甲方组织的验收。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乙方负责绘制竣工图,并在竣工验收前15日内提交和实际现状完全吻合的四套竣工图和一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敦富坊公司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不属于债权人申请撤销的决议范畴。本案系重整案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过重整计划是债权人会议行使的一项职权,系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特殊决议事项,若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有关重整计划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公司主张重整计划草案第七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中第(七)项“相关债权人协助重整计划执行”第1条向其施加了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规定的配合协助义务,第5条对其应得清偿分配款附加条件,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属决议内容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第1条的内容并无不当,分析如下:首先,敦富坊公司与**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在竣工验收时承包人需要负责绘制并提供竣工图以及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而上述图纸和资料确系办理竣工验收、办理大产证的必要材料。因此,**建筑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协助具有合同依据。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故**建筑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第七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第(七)项“相关债权人协助重整计划执行”第5条,因**公司不予协助配合时,管理人拟暂缓向其清偿分配,并在向**公司主张相应赔偿时,直接在**公司应获的清偿分配款项中予以扣除。《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规定以债权性质按法定顺位清偿以及同类债权公平受偿。“相关债权人协助重整计划执行”第5条的内容有损于**公司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的法定清偿权利,超出了制衡和促使**公司协助配合竣工验收和办理大产证的合理程度,应当予以撤销,并由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敦富坊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第七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中第(七)项“相关债权人协助重整计划执行”第5条,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二、驳回上海**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余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