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

**与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执3590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35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执行人: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月明,负责人。
上诉人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沪01民终1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审被告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上诉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原审被告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79,25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经查阅相关审理案卷,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775号案件有债权757,880.70元,目前正在移交立案部门破产审查中;除此,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股权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潘月明限制高消费。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除被执行人债权757,880.70元正在移交立案部门破产审查处理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红根
审判员  范明火
审判员  包 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家瑶
审判长  陆红根
审判员  范明火
审判员  包 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家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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