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

***与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执29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月明。
原告***与被告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106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资款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股权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潘月明限制高消费。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陆红根
执行员  范明火
执行员  包 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戴家瑶
审判长  陆红根
审判员  范明火
审判员  包 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家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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