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

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诉钱福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花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奇,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福社,男,195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钱铺乡。
原审被告: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五龙村光星路58号4223M室。
法定代表人:潘月明,负责人。
上诉人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福社及原审被告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4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上诉人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美君
审判员  郑卫青
审判员  杨斯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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