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

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诉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民终49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月明,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奇,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海根,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在上诉期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仍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未依法缴纳上诉费,应视为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予上诉人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高博特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兰
代理审判员 吴 丹
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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