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0731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通致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通致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满族,天津宇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宇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国泰道5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西青区华鼎智地2-1208。 法定代表人:**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天津宇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宇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计7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