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0731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满族,天津宇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宇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国泰道5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西青区华鼎智地2-1208。
法定代表人:**付。
原告***与被告***、天津宇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天津宇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