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0731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满族,天津宇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宇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国泰道5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西青区华鼎智地2-1208。 法定代表人:**付。 原告***与被告***、天津宇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天津宇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