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1民初2751-1号
申请人: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旅游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6254887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桓台中青旅远洋马踏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旅游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NONKTOM
法定代表人:**中。
原告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中青旅远洋马踏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青旅产投(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桓台中青旅远洋马踏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桓台中青旅远洋马踏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