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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杰瑞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意中意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9334号
原告:河南杰瑞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71号11号楼综合楼2单元16层1603号。
法定代表人:万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意中意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56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杰瑞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意中意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杰瑞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杰瑞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杰瑞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杰瑞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颜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