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龙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097号
原告:魏望,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江苏龙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魏望诉被告江苏龙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魏望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魏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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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吴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小惠
书记员*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