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04民初895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龙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龙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龙虎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共计16000元教育基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龙虎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龙虎网公司辩称,根据合同协议我方提供连续20年的龙宝宝教育基金,其中有14000元尚未到期,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支付款项的前提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报销文件,我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同意给予支付。合同补充协议中提出的APP平台现在没有在运营,需要更换发贴平台。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图片一组,证明原告按约定参加被告组织的活动的图片。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主办的“40万元征集龙宝宝”活动中,被评为2012年1月月度宝宝冠军,获得被告提供的连续20年,每年1000元的成长教育资金。2013年3月2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教育基金被告分为20年支付,每年1000元,由家长提供相应发票,经被告审核后在每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之间给与报销。原告按照协议内容配合参与被告方的活动。2013-2016年间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的教育基金均延迟到下一年度支付,共计已付4000元。2017年2月22日,因被告名称变更及业务调整,双方协商后又签订了龙宝宝合同补充协议。2017年11月底,原告完成当年任务后,被告却未履行合同,没有向原告支付当年的教育基金,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同意将2017-2018两年教育金支付给原告,后续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也同意被告的意见,将2000元到期的费用给付后,后面的按时间段来履行。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龙宝宝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龙虎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原告要求其给付到期费用并后续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六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龙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教育资金2000元。
二、自2019年起原告***与被告江苏龙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书、龙宝宝合同补充协议。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江苏龙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直接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