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执20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李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麟,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蜂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程。
江苏龙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虎网公司)与南京蜂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巢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蜂巢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龙虎网公司已支付的人民币90万元;二、蜂巢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龙虎网公司造成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0元,由蜂巢科技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以(2018)苏01执2053号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通过EMS司法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专递邮件送达反馈信息显示:因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住所地原址拆迁,登记联系电话拒接,该邮件予以退回。本院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住所地现场调查,发现该地址确已拆迁,被执行人去向不明。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蜂巢科技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蜂巢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程联系方式,并召集当事人双方于2019年4月1日到庭参加执行谈话。执行谈话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2019年4月23日,龙虎网公司与蜂巢科技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蜂巢科技公司分期履行本案债务,且朱程本人自愿为债务履行作担保。
上述事实,有被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反馈单、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对己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置,不悖法律,可予准许。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案件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执20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沈 晓 蓓
审 判 员 邓 光 扬
审 判 员 徐 忠 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云志书记员陈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