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1933号
原告:***,男,1999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敏,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芹霞,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23780102。
法定代表人:李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龙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聪
人民陪审员 江 湛
人民陪审员 涂敏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傅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