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3352号
原告:天津洪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Y4DE5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津塘公路387号现代大厦20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钞智博,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德威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93017644,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八街1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洪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德威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洪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洪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洪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8元,由原告天津洪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