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5089号
原告:天津市耀盛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一区25-1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德威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西区新业八街1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住天津市东丽区。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耀盛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德威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耀盛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耀盛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5元,由原告天津市耀盛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芸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