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5143号
原告: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Y4DE5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航立街道津塘公路387号现代大厦2010室。
法定代表人:范占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钞智博,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刚,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德威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信用代码911201165693017644),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八街11号2层。
法定代表人:王风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东,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德威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 梁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