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0490号之一
原告:天津德威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业八街****。
法定代表人:王凤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常,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廊坊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祖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祖振波,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德威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商贸有限公司、***、祖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翟 婧
人民陪审员 高全利
人民陪审员 张志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阳
书记员李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