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德威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德威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洪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364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德威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93017644),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八街11号2层。
法定代表人:王风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Y4DE5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津塘公路387号现代大厦2010室。
法定代表人:范占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德威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60137元,执行费802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36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冠球
审判员  徐文捷
审判员  庞丽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楠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