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德威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德威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457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德威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业八街1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93017644。
法定代表人:王凤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祖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07X9N12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执行人:祖振波,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德威利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商贸有限公司、***、祖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津0116民初104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607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和保险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国欣
审 判 员 杨景崑
审 判 员 杨 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同超
书 记 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