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某某与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甘民初字第462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203号
组织机构代码:43854057-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5元,减半收取54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