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某某、西藏鹏铖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24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信用代码:×××。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系该院职工,住甘肃省张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文朝,男,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曾荦荦,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藏鹏铖矿业有限公司,信用代码:×××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雒焕祯,男,1970年10月生,汉族,西藏鹏铖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林里39栋2口33号。
上诉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因与被上诉人韩文朝及原审被告西藏鹏铖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班戈县人民法院(2017)藏2428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另行起诉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982.57元,减半收取9991.57元,由上诉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天玉
审判员邢佑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