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永昌县六坝乡玉宝村十三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执补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被执行人永昌县六坝乡玉宝村十三社。
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永昌县六坝乡玉宝村十三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的(2011)永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永昌县六坝乡玉宝村十三社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永昌县六坝乡玉宝村十三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