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314号
原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住址:甘肃省张掖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院计划经营管理科副科长。
被告:新疆中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被告新疆中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94元,减半收取6697元,由原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毅
书记员*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