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甘肃省地矿局水勘院与格尔木市金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格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1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月3日生,汉族。
被告格尔木市金鑫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被告格尔木市金鑫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