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舒曼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舒曼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J,住所地泰州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慧。
被执行人: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71,,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办事处振兴路北侧吴陵路西侧光电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张敏。
关于江苏***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特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4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剑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