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127号之一
一、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R9NL5XJ,住所地泰州。
法定代表人:赵晓慧。
被执行人:泰州宏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W8H9A71,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
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
(一)执行依据:(2020)苏1291民特34号民事裁定。
(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服务费20000元、利息,违约金3000元。
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1月14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1月19日。
(二)执行措施:1.2021年1月14日、1月15日、2月4日开展“总对总”、“点对点”网上查控;2.曾在关联案件中至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人员或可供执行财产;3.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诉讼、保全或执行案件。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2.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
四、查明财产情况
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债权实现情况
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
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次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可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亦未有其他反馈。
七、终本理由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江苏***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0)苏1291民特34号民事裁定申请执行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杨鑫森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巍
书 记 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