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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5882号之一
原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食品工业园健业路3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兵,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1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晓慧。
原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3元,合计2178元,由原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和诚众原五金有限公司已预交2178元)。
审判员  郭晓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颖
庞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