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3334号
13252号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凯竣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双羌村委云卜村地段。
法定代表人:马想丰。
13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南朗镇诚意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湖溪里商业街背后)。
法定代表人:周秋红。
13386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镇隆德盛隆钢材经销部,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彭俊峰。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凯竣石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南朗镇诚意五金制品厂、惠州市惠阳区镇隆德盛隆钢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5075号民事调解书、11263、9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共计1657004.38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的多个银行账户、不动产、公司股权等已经被其他案件冻结和查封。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伟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