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九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38民初59号

原告:****,男,1974年02月0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得荣县。

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九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鲁天鑫,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九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扎西次姆

审判员 志玛拥忠

审判员 李 淑 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泽仁拥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