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38民初59号
原告:****,男,1974年02月0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得荣县。
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九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鲁天鑫,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九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扎西次姆
审判员 志玛拥忠
审判员 李 淑 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泽仁拥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