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鲲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2637号
原告:四川省鲲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鲲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鲲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鲲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鲲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四川省鲲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