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裕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伟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08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01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城中市中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贾循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家义,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利,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经济开发区庞金路。
法定代表人叶德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世移。
委托代理人史俞强,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伟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经济开发区江陵东路820号。
法定代表人董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佳琦,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旺保,男。
上诉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恒裕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伟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0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05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0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恩乾
审 判 员 周 军
代理审判员 王君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