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3民初20008号
原告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巨鼎慧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7元、保全费2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鸥
书记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