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民终2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港电力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汪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13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欣
审判员阎涛
审判员何日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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