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543号之一
原告: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电力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薄万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前,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3号楼9层1003。
法定代表人:梁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立波,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做出(2019)津0116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于2019年3月26日做出(2019)津02民辖终20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恢复审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长华
人民陪审员  李俊梅
人民陪审员  李学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