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诚实电气有限公司、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0931号 原告:天津市诚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芦汉公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电力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天津市诚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诚实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港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诚实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诚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原告天津市诚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姬 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