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911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金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住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时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军,山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延振,泰安市××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泰安明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伟,泰安××辰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振文,泰安××辰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泰安市金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与泰安明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泰安市金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明辰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金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交纳执行费76300元,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911执14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杰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王玉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成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