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金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11民初33855号
申请人:**,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申请人:泰安市金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0万元的财产,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泰安市金土地测绘整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旭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聪聪